九部門聯合印發意見 明確家暴證據認定標準
近日,公安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教育部、民政部、司法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全國婦聯、國務院婦兒工委辦公室聯合印發《關于加強家庭暴力告誡制度貫徹實施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旨在進一步發揮家庭暴力告誡制度作用,積極干預化解家庭、婚戀矛盾糾紛,有效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意見》共24條,對告誡制度的實體和程序規范、告誡制度與相關制度的銜接、告誡制度的具體實施等分別作出了明確規定。
關于社會關注度較高的家庭暴力證據標準問題,《意見》明確公安機關認定家庭暴力事實的基本證據條件包括:加害人對實施家庭暴力無異議的,需要加害人陳述、受害人陳述或證人證言;加害人否認實施家庭暴力的,需要受害人陳述或證人證言以及另外一種輔證。《意見》還明確了公安機關認定家庭暴力事實可以適用的輔證類型,包括記錄家庭暴力發生過程的視聽資料,家庭暴力相關電話錄音、短信、即時通訊信息、電子郵件等電子數據,親友、鄰居等證人的證言,當事人未成年子女所作的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證言,加害人曾出具的悔過書或保證書,傷情鑒定意見,醫療機構的診療記錄,相關部門單位收到的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求助記錄8類證據。
《意見》還在明確出具告誡書情形、告誡書內容以及細化告誡實施流程等方面作出規范。例如,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公安機關可以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家庭暴力事實已經查證屬實、情節較輕且具有因實施家庭暴力曾被公安機關給予批評教育等多種情形之一的,一般應出具告誡書;家庭暴力情節顯著輕微或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且取得受害人諒解的,公安機關可以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
為推動健全各部門協同的反家暴工作體系,《意見》還明確了有關部門的職責任務及工作銜接機制,如規定教育、衛健、民政等部門應加強反家庭暴力業務培訓,督促指導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落實強制報告制度。
近年來,公安機關將反家暴工作作為實施主動警務、預防警務的一項重要工作,推動綜合施策、源頭治理。僅2023年,全國公安機關出具告誡書9.8萬份,有效發揮了告誡制度預防制止家暴的“警示器”“緩沖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