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關于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保護修復的實施意見內容是什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保護修復的意見》(國辦發〔2021〕40號),進一步促進社會資本參與生態建設,守住生態安全底線,促進自然生態系統質量整體改善,結合我省實際,經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對廣東系列重要講話、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樹立和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落實省委工作部署,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激發市場活力,助力“百縣千鎮萬村高質量發展工程”和綠美廣東生態建設,提升生態系統多樣性、穩定性、持續性,以高品質生態環境支撐高質量發展,加快推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打造美麗中國的廣東樣板。
二、參與程序
(一)科學設立生態保護修復項目。市縣級政府依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等,確定生態保護修復項目,納入省級生態保護修復項目儲備庫。
(二)合理制定生態保護修復方案。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生態保護修復方案,經地級以上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級生態環境、林業等部門審核,并組織專家論證后,由縣級政府批準,報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跨縣域或由市級組織實施的,由地級以上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牽頭組織編制方案,征求有關縣級政府意見,會同級生態環境、林業等部門審核,并組織專家論證后,報請地級以上市政府批準,報省自然資源廳備案。
(三)公開競爭引入生態保護修復主體。市縣級政府將生態保護修復方案、自然資源資產配置方案、各類指標轉讓及支持政策等一并公開,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等競爭方式,確定生態保護修復方案實施和自然資源資產配置方案使用者相一致的主體。
(四)有序推進生態保護修復項目實施監管。市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級生態環境等部門依職能進行監督和指導項目實施。嚴格落實項目法人制、招標投標制、監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制度。縣級政府組織項目初驗后,報地級以上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級生態環境等部門驗收確認。
(五)規范開展生態保護修復產品市場化交易。探索建立產品交易渠道,發布產品交易信息,研究制定團體標準,依托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規范交易秩序。
(六)切實保障生態保護修復項目后期管護。市縣級政府組織做好項目后期管護工作。管護經費納入項目預算足額保障。管護期限從項目通過驗收確認起算,期限不少于3年。
三、重點領域
(一)森林生態保護修復。在北部生態屏障和珠三角外圍生態屏障地區,開展科學綠化等自然資源保護、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和古樹名木保護,推進石漠化防治、防沙治沙、水土流失治理等工作,實施低質低效林改造,國家儲備林、碳匯林、人工商品林建設,森林災害綜合治理等工程。
(二)河湖濕地生態保護修復。在東江、西江、北江、韓江、珠江三角洲,粵北長江流域以及粵東粵西諸河等小流域,實施水系連通、流域整治、生物多樣性保護、棲息地恢復治理、水源地保護等工程。
(三)自然保護地生態保護修復。創建南嶺國家公園,實施亞熱帶常綠闊葉林保護,構建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高標準建設華南國家植物園,構建以華南國家植物園為引領的植物遷地保護體系。
(四)農田生態系統保護修復。在以增強農業空間生態功能、恢復退化土地生態條件為重點的農田生態系統,實施全域土地綜合整治、高標準農田建設、農田水利建設、水土保持綜合治理、耕地質量建設,開展農村宅基地、工礦廢棄地及其他低效閑置建設用地整理、農村人居環境整治等生態修復工程。
(五)城鎮生態系統保護修復。建設世界一流灣區城市群,優化粵東西北的城鎮空間,實施“碧道、綠道、古驛道”等生態廊道、生態清潔小流域、生態基礎設施和生態網絡體系建設,改善城鎮生態系統質量。
(六)礦山生態保護修復。優先治理廢棄露天礦山,實施地質災害隱患處理、損毀土地植被恢復、破損生態單元修復等措施,科學修復礦山生態系統。堅持“邊開采、邊修復”,建設綠色礦山。
(七)海洋生態保護修復。堅持陸海統籌,實施海岸線整治修復、魅力沙灘打造、海堤生態化、濱海濕地恢復和美麗海灣建設“五大工程”,推進海洋生物洄游通道及鳥類遷徙通道保護修復,對生態受損的無居民海島開展生態保護修復,允許適度生態化利用。
(八)紅樹林生態保護修復。在適宜恢復區域營造紅樹林,在退化區域實施撫育和提質改造,增強紅樹林生態系統服務功能,提升紅樹林固碳能力。推進萬畝級紅樹林示范區建設。探索紅樹林與水產養殖耦合共生的生態養殖模式。
(九)探索發展生態產業。探索資源導向型(ROD)等模式,推進產業生態化。鼓勵和支持投入循環農(林)業、生態旅游、森林旅游、森林康養、自然教育、海洋牧場等;發展水利風景區、水上運動、水文旅文創、生態養殖等新業態;發展經濟林產業和草、沙、竹、油茶、生物質能源等特色產業。
四、支持政策
(一)空間優化。市縣級政府應將涉及空間布局調整、規劃用途變更的生態保護修復項目范圍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實施監督信息系統監管。在符合法律法規政策和國土空間規劃管控、用途管制要求的前提下,合理安排修復區域內各類用地的結構、布局和時序。項目范圍內零散耕地、園地、林地及其他農用地需要空間置換和布局優化,可納入生態保護修復方案一并依法審批。探索通過混合產業用地方式供應生態產業用地。(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農業農村廳、林業局,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以下均需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落實,不再列出。)
(二)產權激勵。對集中連片開展生態保護修復達到一定規模和預期目標的生態保護修復主體,允許依法依規取得一定份額的自然資源資產使用權,從事旅游、康養、體育、設施農業等產業開發,其中以林草地修復為主的項目,修復面積達到500畝以上,可利用不超過修復面積3%、不超過30畝的土地轉為建設用地從事生態產業開發;符合條件的,可按點狀供地政策辦理相關手續;經充分論證確有必要的,可結合生態保護修復需要在縣域內統籌安排生態產業用地。納入儲備庫的生態保護修復項目和生態產業涉及新增建設用地指標、林地定額及林木采伐限額的,由市、縣優先保障,不足部分由省統籌支持。(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廳、水利廳、農業農村廳、文化和旅游廳、林業局)
社會資本投入并完成修復的國有建設用地,擬出讓用于經營性建設項目的,同等條件下,該生態保護修復主體在招標、拍賣、掛牌中具有優先權;涉及海域使用權的,可比照上述政策辦理。修復后的集體建設用地,可根據國家統一部署穩妥有序推進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生態保護修復主體可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取得使用權。礦山修復后的國有建設用地可采取彈性年期出讓、長期租賃、先租后讓、租讓結合的方式供應,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以劃撥方式取得。修復后新增的集體農用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經營權依法流轉給生態保護修復主體。社會資本投資修復并依法獲得的土地、海域使用權等相關權益,在完成生態保護修復任務后,可依法依規流轉并獲得相應收益。生態產業項目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可按合同約定和相關法律法規依法分割、合并或轉讓。(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農業農村廳、林業局)
(三)指標使用。修復產生的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節余指標、海岸線占補指標、補充耕地指標等,可按有關規定在省域內有償流轉。支持紅樹林營造修復,在國家獎勵的基礎上,省按經認定的紅樹林造林合格面積的10%,給予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獎勵。對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保護修復工作開展較好的市縣,根據項目儲備入庫等因素,獎勵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對生態修復示范項目完成驗收的地市,獎勵年度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300畝。(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廳、林業局)
(四)資源利用。經省確認的歷史遺留礦山,可據實核定礦區范圍內的土地利用現狀地類。按照經批準后的生態保護修復方案(含土石料利用內容)及其工程設計,對合理削坡減荷、消除地質災害隱患等新產生及原地遺留的土石料,依法依規疏浚河道產生的淤泥、泥沙,以及優質表土和鄉土植物,允許生態保護修復主體無償用于本修復工程,納入成本管理。如有剩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托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處置,并保障生態保護修復主體合理收益。嚴禁以生態修復的名義非法采礦。(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廳、水利廳、林業局)
開展人工商品林自主采伐試點,引導生態保護修復主體科學編制簡易森林經營方案,規模經營的企業可單獨編制森林采伐限額,統一納入年采伐限額管理,經審批可依法依規自主采伐。采伐經濟林、能源林,依法依規自行設計、自主決定采伐林齡和方式。完善造林項目管護機制,健全自然保護地特許經營制度,探索以特許經營的方式引進自然保護地內生態保護修復主體,開展林下科普體驗、生態旅游、生態康養以及生態養殖等形式的活動。(責任單位:省林業局、自然資源廳)
(五)財稅支持。構建多元化的生態修復項目資金投入模式。社會資本投資造林,按規定劃為公益林或納入國家儲備林等的,可以同等享受政府相關補助政策。對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保護修復工作開展較好的地區,在申報中央及省級自然資源生態修復資金時予以重點傾斜支持。(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廳、水利廳、生態環境廳、市場監督管理局、林業局、稅務局)
出讓修復區域內新增的建設用地,允許分期繳納土地出讓價款,在首次繳納比例不低于全部出讓價款50%的前提下,剩余價款可在一年內繳清。修復后國有建設用地擬出讓用于農、林、牧、漁業產品初加工為主的工業項目,或用于我省優先發展產業且用地集約的工業項目的,土地出讓底價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別對應工業用地最低價標準的70%執行,但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開發成本和按規定應收取的相關費用之和。采取混合用地方式出讓的,出讓最低價不得低于相應地段各用途對應級別基準地價乘以其比例之和的70%。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修復后現有工業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積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價款。(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廳、財政廳)
(六)金融扶持。鼓勵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推動綠色基金、綠色債券、綠色信貸、綠色保險等加大對生態保護修復的支持力度。支持技術領先、綜合服務能力強的骨干企業上市融資,允許具備條件的企業發行綠色資產證券化產品。健全森林保險制度,鼓勵保險機構和有條件的地區探索開展特色經濟林和林木種苗保險試點。(責任單位: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財政廳、自然資源廳、林業局,省稅務局、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國家金融監管總局廣東監管局、廣東證監局)
(七)科技扶持。鼓勵社會資本會同科研院所等第三方科研力量,加強生態保護修復基礎理論研究和技術攻關,加大生態保護修復關鍵技術研發、應用、推廣和示范。開展農田、濕地等生態系統固碳增匯關鍵技術研發,提升生態系統碳匯監測、評估和核算能力。推動森林碳匯、紅樹林等藍碳碳匯項目碳匯產品省域內流轉交易。支持礦山生態修復產品價值實現方式創新。(責任單位:省科技廳、水利廳、生態環境廳、自然資源廳、林業局)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市縣級政府要提高政治站位,建立健全統籌協調機制,督促推進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保護修復工作;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充分發揮牽頭組織作用,各有關單位要按職責分工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形成工作合力,協同推進。
(二)強化示范引領。發揮骨干企業帶頭引領作用,搭建企業合作平臺,正確處理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保護的關系,打造生態修復示范工程,構建促進資本和產業協同、產學研用相結合的良性發展機制。
(三)優化監管服務。建立健全儲備項目對接平臺體系,健全投資促進機制。加強監督檢查和監管執法,實現跨地區跨部門獎懲聯動。嚴禁借生態保護修復之名行開發之實,嚴禁各類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四)做好宣傳引導。充分利用各類媒體平臺,積極宣傳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傳播推廣好經驗好做法,營造良好社會氛圍。